試點高校網絡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違紀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試點高校網絡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統一考試(以下簡稱“統考”)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全國網絡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統考的考生、從事和參與統考的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參加統考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試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适用本辦法。對統考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
第三條 統考接受教育部領導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全國網絡教育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網考辦”)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四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使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五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未經允許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第六條 中央電大奧鵬遠程教育中心、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七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诽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有第四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相關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并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停考1~3年的處理。
第九條 考生有第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并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停考1~3年的處理;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一經查實,統考考試成績無效,取消教育部電子注冊,同時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
第十一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統考的考生,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其他人員,由網考辦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統考工作,并由網考辦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别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隐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将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内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八)擅自洩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九)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統考工作,并由網考辦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别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統考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緻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僞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夥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複考生的。
第十四條 因考點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出現大規模雷同卷達五分之一或以上的情況,由網考辦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統考的資格,直至取消考點資格的處理;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别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因考務組織工做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大面積考點出現混亂或作弊現象嚴重,應對中央電大奧鵬遠程教育中心進行經濟和行政上的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統考的試題、答案及評分标準(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标準,下同)丢失、洩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别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内的統考試題、答案及評分标準、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網考辦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緻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統考的;
(三)參與或者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複、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礙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的。
第三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教師及考場巡考或主考簽字确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内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 網考辦接到舉報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行為的,對事件進一步核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全部考試結束後,考點将考生違規記錄及相應材料進行彙總随試卷送考區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考試中,出現考試違紀或作弊行為的,由考點做出認定并報中央電大奧鵬遠程教育中心,再由中央電大奧鵬遠程教育中心上報網考辦,由網考辦做出處理決定。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閱卷過程中發現考生作弊行為的,由考區辦公室認定并上報網考辦,由網考辦做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應當暫停其工作,并報中央電大奧鵬遠程教育中心,再由中央電大奧鵬遠程教育中心報網考辦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在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并由考區辦公室報網考辦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考點做出處理決定;考點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中央電大奧鵬遠程教育中心,再由中央電大奧鵬遠程教育中心報網考辦備案。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考點或者網考辦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意見的網考辦、考點通報。
第二十五條 網考辦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複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二十六條 網考辦做出處理決定應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内容、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考點、網考辦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網考辦提出複核申請;對網考辦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全國高校網絡教育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網考委”)提出複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網考辦受理複核申請後,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适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後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複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鑿,适用依據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适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做出決定的考點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複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網考辦應當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考生在統考中作弊的相關信息。網考辦應當接受社會有關方面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
第三十一條 考區辦公室應當及時彙總閱卷過程中發現的雷同試卷等違紀事件及處理結果,随考試成績一并上報網考辦。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終解釋權歸網考委。